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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能丧失抚养权

苟** 江苏-镇江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3 00:22:48 321人阅读

什么情况才能丧失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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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方对被抚养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如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会丧失抚养权。

2.抚养方有严重不良嗜好,像长期吸毒、酗酒,影响被抚养人生活成长,可能失去抚养权。

3.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如严重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会丧失抚养权。

4.抚养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拖欠抚养费,经催告仍不支付,可能被剥夺抚养权。出现这些情况,另一方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起诉变更。

2025-11-13 05:3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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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抚养方实施严重损害被抚养人身心健康行为、存在严重不良嗜好、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可能丧失抚养权,另一方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起诉变更。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规定,保障被抚养人的身心健康和良好成长环境是抚养的重要原则。当抚养方出现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严重损害被抚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长期吸毒、酗酒等严重不良嗜好影响被抚养人,以及因严重疾病、伤残无力抚养,又或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拖欠抚养费等情况,均违背了抚养的初衷和法律要求,所以可能丧失抚养权。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另一方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变更抚养权,以更好地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如果您在抚养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类似情况,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3 04: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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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丧失基于多种法定情形。当抚养方实施严重损害被抚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存在严重不良嗜好影响被抚养人成长,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以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拖欠抚养费时,其抚养权会丧失。

对于这些情况,有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另一方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发现抚养方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
2.可先尝试与抚养方协商解决抚养权变更问题。
3.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025-11-13 03: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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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方实施严重损害被抚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像虐待、遗弃、性侵害等,这类行为严重违背了抚养人的责任和义务,严重威胁被抚养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会导致抚养权丧失。
(2)抚养方有严重不良嗜好,如长期吸毒、酗酒,这些行为会对被抚养人的生活环境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可能致使抚养权丧失。
(3)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严重精神疾病、重大传染性疾病等,无法正常履行抚养职责,此时抚养权也会丧失。
(4)抚养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拖欠抚养费,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这种行为表明其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可能被依法剥夺抚养权。出现上述情形,另一方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起诉变更抚养权。

提醒:若发现抚养方存在上述情形,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进一步确定解决方案。

2025-11-13 01: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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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抚养方有严重损害被抚养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性侵害等,另一方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当抚养方存在严重不良嗜好,像长期吸毒、酗酒且影响被抚养人生活成长时,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其不良行为,找相关人员作证,之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三)若抚养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要获取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四)对于抚养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拖欠抚养费的情况,收集抚养费支付记录、催告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2025-11-13 00:41:15 回复

摘要: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得到优先考虑。案情:女方王某某与男方邓某某结婚后生育女儿A,现年3周岁。生育子女后,经两人商量决定,王某某去作了绝育手术。谁知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王某某打算向,要求判决其与邓某某离婚,并以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由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吗法律分析: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离婚,无论从感情方面还是法律层面,父母仍有义务抚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照顾子女的原则出发,就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王某某以其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是有法律依据的,会优先考虑将女儿给王某某抚养。且王某某已经无法再生育子女,在情感上,比邓某某更迫切需要女儿在身边。在其它条件(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相关无几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由王某某抚养女儿。

摘要: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得到优先考虑。案情:女方王某某与男方邓某某结婚后生育女儿A,现年3周岁。生育子女后,经两人商量决定,王某某去作了绝育手术。谁知好景不长,王某某与邓某某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都想要小孩,且协商不成。王某某打算向,要求判决其与邓某某离婚,并以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由邓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其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得到支持吗法律分析: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离婚,无论从感情方面还是法律层面,父母仍有义务抚养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照顾子女的原则出发,就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王某某以其已经作绝育手术为由要求抚养女儿是有法律依据的,会优先考虑将女儿给王某某抚养。且王某某已经无法再生育子女,在情感上,比邓某某更迫切需要女儿在身边。在其它条件(经济条件、成长环境等)相关无几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由王某某抚养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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