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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具体有什么规定?

张** 贵州-遵义 商标咨询 2018.04.04 06:22:06 222人阅读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化公司,最近遇到一件事情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描述性使用商标,具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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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的类别中,有一种类别是描述性域名作为商标。这种类别不同于其他商标,比较抽象,那么商标法中对于描述性语言作为商标是如何规定的呢?
  描述性商标对于竞争者的影响明显不同于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因为对于特定的产品来说,描述性词汇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业过程中所必须的,“如果某一生产者被允许占用那个描述某个关键特征的单词,那他就将得到按其品牌产品中所获得之较高价格而计算的租,因为他使得其竞争对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条件下,得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费者传达其品牌特征之信息”。
  因此要想将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在剥夺其他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该符号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向社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即该词汇通过使用获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由此减少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其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完全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因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也不能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显著性。因为“占用一个通用名称而造成的垄断被人称作一种产品垄断,但更准确地说,应该被称作一种语言垄断”。
以上就是描述性使用商标,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8-04-04 06: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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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含义,但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了“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且举例说明了什么的状态下为“商标性使用”行为: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对另一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商标侵权。因此,只是简单的辩称自己使用的是标识,但却涉嫌有将他人商标用作谋其利益的商业用途时,这样的使用方法就不再是称为标识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这样就已经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要正确的端正这种观点,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商标局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害。

2020-11-06 11:1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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