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承包人解除合同有严格条件限制,当发包人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义务等情形,且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时,才可能触发解除权。
(2)承包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需先催告发包人,给予其合理期限去履行相应义务。
(3)若发包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依法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提醒:承包人在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催告和通知的相关证据,且不同的案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承包人遇到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的情况,应先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若发包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条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当发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经催告不履行时,承包人可行使解除权。
1.建设工程承包人解除合同有条件限制。若发包人存在以下情形,致使无法施工,且催告合理期限后仍不履约,承包人可解约: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提供的主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标准;不履行协助义务。
2.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先催告,给发包人合理时间履约,若仍未履行,可行使解除权。
3.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发包人,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担责赔偿。
结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不履行合同约定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且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时,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担责。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发包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需先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只有当发包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才可行使解除权,且解除通知要以书面形式,合同自通知到达发包人时解除。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有权依法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建设工程中遇到类似合同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专业解答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专业解答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1、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项目”2、乙方的关联文件及对本工程所签订的涉及到甲方义务各项合同、还包括在执行中甲方所担保的责任项目同时解除十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监理公司一份。
专业解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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