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德宏法律咨询 > 德宏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离婚时房产证可以分割吗

离婚时房产证可以分割吗

文** 云南-德宏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1 04:43:07 304人阅读

离婚房产证可以分割吗

其他人都在看:
德宏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德宏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离婚时不分割房产证,而是分割房产。
2.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按协商协议处理;协商无果,法院会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3.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离婚时无权分割。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025-11-11 09:03:0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时分割的是房产而非房产证。夫妻共同房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婚时房产证只是房产所有权的凭证,实际处理的是房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分割的权利,达成协议后就按协议执行。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而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其产权明确属于购买方,另一方在离婚时自然无权要求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法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如果在离婚房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1 07:25:10 回复
咨询我

离婚时房产证不能分割,实际分割对象是房产。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双方可先协商分割并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可签订财产协议,明确房产归属,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2.若涉及房产分割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程序。
3.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以便在分割房产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1-11 06:51:1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离婚时房产证不能直接分割,实际分割对象是房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若能达成一致,就按协商好的协议处理。
(2)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会被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提醒:
房产分割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05:43:46 回复
咨询我

(一)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先尝试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并签订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若房产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需分割,仍归该方所有。
(三)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此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11 05:32:17 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