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仅作借贷介绍,不参与借贷具体事宜,也无保证、担保等行为,介绍人通常无需担责。介绍行为未使其成为借贷法律关系主体,不承担还款等主要责任。
(2)若介绍人虽未获利,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等作不实介绍,误导出借人并致其损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介绍人在借贷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即便未获利,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需根据保证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介绍借贷时应如实介绍情况,避免不实陈述。若非自愿提供担保,切勿随意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若仅单纯介绍借贷,不参与具体事宜,也无保证、担保等行为,不用担责。因为这种情况下,介绍人未成为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用承担还款等主要责任。
(二)若虽未获利,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等作不实介绍,误导出借人并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若在借贷过程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即便未获利,当借款人不还款时,需按保证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单纯介绍借贷且未获利,未参与具体事宜,无保证、担保等行为,通常不用担责,因其未成为借贷法律关系主体。
2.虽未获利,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作不实介绍,误导出借人致其损失,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3.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即便未获利,借款人不还款时,要按保证约定担责。
结论:
介绍别人借贷未获利是否担责要分情况,仅介绍未参与具体事宜且无保证等行为通常无需担责,若作不实介绍或作为保证人签字则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在借贷关系里,若只是单纯介绍借贷双方认识,未参与借贷具体环节,也没有提供保证、担保等,介绍人并非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用承担还款等主要责任。然而,若介绍人虽未获利,却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等进行不实介绍,误导出借人并造成损失,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若介绍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需按保证约定担责。如果遇到类似借贷介绍的法律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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