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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是不是就是抵押权

肖** 广东-河源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1.08 00:05:42 343人阅读

民法典担保物权是不是就是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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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其范围涵盖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权利都围绕着特定财产展开,目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债权人提供优先受偿的途径。
(2)抵押权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占有,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例如一些企业以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3)质权要求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担保。比如以一些贵重珠宝出质借款。
(4)留置权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可行使。像维修方在客户未支付维修费用时留置维修的物品。

提醒:
在涉及担保物权的交易中,要明确担保方式,签订规范合同,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产生纠纷,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06: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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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际交易中,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物权保障债权。若希望不影响债务人对财产的使用,可选择抵押权,比如企业以厂房作抵押借款;若想直接控制担保财产,可选择质权,如个人以珠宝质押借款。
(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要确保是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且符合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条件,如运输公司对未支付运费的货物可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1-08 05:3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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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里的担保物权不只有抵押权,它是为保障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的权利,涵盖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作债权担保,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优先受偿该财产。
3.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动产或权利交债权人占有作担保,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4.留置权是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并优先受偿。

2025-11-08 03: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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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不止抵押权,还包括质权和留置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其包含多种类型。抵押权中,财产不转移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对这些动产或权利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按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由此可见,担保物权的范围广泛,并非局限于抵押权。若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08 03:0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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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确实并非仅指抵押权,它包含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目的是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权利。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债权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选择担保物权形式。若想不转移财产占有实现担保,可选择抵押权;若要占有动产或权利保障债权,可考虑质权;若基于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可行使留置权。
-无论选择哪种担保物权,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以充分保障自身债权。
-债务人应清楚自身在担保物权中的义务,积极履行债务,避免因担保财产被处置带来损失。

2025-11-08 01:26:09 回复

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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