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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除对军警形象和声誉的损害外,更重要的是军警本身是秩序的维护者和公权力的行使者,一旦不予特殊保护,犯罪人肆意冒充,国家会陷入混乱。即便行为人没有冒充成功,也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一般抢劫大,因此,该加重情节的重点在对“是否冒充”的打击而非对“是否冒充成功”的打击。“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关键点是军警所带来的特殊方便(如被害人不报案),真正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是抢劫过程中使用的显性暴力(不是国家暴力这种隐性暴力)和暴力威胁。假冒行为损害的法益较真正的军警抢劫行为损害的法益多,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予较重惩罚。
2018-04-03 17:1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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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其中包括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根据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根据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抢劫是抢劫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2018-04-03 17:1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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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警人员作为国家的重要安全维护力量,明确自身的重要职责,明知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和这份职业的光荣性,仍然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表明其根本不珍视这份职业给自己带来的荣誉,其主观恶性肯定大于一般主体实施的抢劫。在有责性方面,军警抢劫具有特有的义务违反性。由于军警人员本来具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却反过来侵犯公民财产安全,故军警人员的抢劫行为严重违反了由其特定身份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也具有比普通人抢劫更重的可谴责性。军警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是最具制暴技能和制暴特性的群体,因此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时,更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威慑和恐吓,此外,军警抢劫对军警人员形象和声誉的损害具有不可挽回性。综上情况,尽管真正的军警人员显露身份抢劫的案件在实践当中少之又少,但真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无疑比一般抢劫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照刑法条文的本质含义,规定: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2020-11-06 11:02: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