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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算恶劣吗

朱** 黑龙江-鸡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05 17:07:29 496人阅读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算恶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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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属于恶劣情形。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就符合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标准。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健康权,性质恶劣。若实施该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制止和惩处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2025-11-05 20: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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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属于恶劣情形,当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时,就符合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标准。
(2)寻衅滋事罪涵盖多种行为,如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在司法实践里,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既侵犯他人健康权,又破坏公共秩序。
(4)若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寻衅滋事罪,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提醒:
寻衅滋事行为后果严重,一旦涉及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遇到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涉及此类案情,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5 19:4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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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遭遇他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受害人应及时报警,保留好现场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调查处理。
(二)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件经过,提供相关线索。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赔偿,弥补自身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5-11-05 19:1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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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致轻伤属恶劣情形。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就符合寻衅滋事“情节恶劣”。
2.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打人、骚扰他人,或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致人轻伤既侵犯他人健康权,又破坏公共秩序。
3.若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构成要件,按处罚重的罪定罪。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25-11-05 18: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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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属于恶劣情形,实施该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同时符合其他罪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属于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寻衅滋事罪是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既侵犯他人健康权,又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当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的构成要件时,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对于寻衅滋事罪,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遇到与寻衅滋事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5 17:25: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寻衅滋事如何认定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二)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三)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一、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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