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立功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自新,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家属购买犯罪线索并提供给犯罪分子,并非犯罪分子本人合法、主动获取,不符合立功的本质要求。
(2)司法实践中,立功认定注重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与本人的主动性。最高法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家属购买线索的行为显然不满足立功认定条件。
提醒:
不要试图通过非法或不正当途径为犯罪分子创造立功条件,这种行为不仅无法使犯罪分子获得立功认定,还可能因涉嫌违法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家属不应购买犯罪线索提供给犯罪分子,应认识到这种行为无法让犯罪分子获得立功认定。
(二)犯罪分子若想立功,需通过自身合法、正当途径获取犯罪线索,并主动提供给司法机关,体现悔罪自新和积极协助打击犯罪的态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家属买犯罪线索给犯罪分子“立功”一般无效。立功需体现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及协助司法打击犯罪的主动性,买线索并非本人合法获取和主动提供,不符立法本意。
2.司法认定立功看重线索来源合法性与本人主动性。最高法规定,非法获取或因职务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立功。家属买线索非嫌疑人主动行为,不能算立功。
结论:
家属购买犯罪线索并提供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借此“立功”通常无效。
法律解析:
立功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自新,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要求体现本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家属购买犯罪线索并非犯罪分子本人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并主动提供,不符合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认定立功时,强调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与本人的主动性。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等不能认定为立功,家属购买线索不属于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若在立功认定等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家属购买犯罪线索供犯罪分子“立功”通常无效。立功制度旨在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自新及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而购买犯罪线索并非其本人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与主动提供,不符合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认定立功注重线索来源合法性与本人主动性,最高法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或途径获取的线索等不能认定立功。家属购买线索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行为,不符合立功认定标准。
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线索来源的审查,严格把关立功认定。同时,应加强法治宣传,让公众了解立功制度的正确内涵和要求,避免试图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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