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宁夏法律咨询 > 吴忠法律咨询 > 吴忠离婚法律咨询 > 正常的离婚后夫妻关系是怎样的

正常的离婚后夫妻关系是怎样的

杨** 宁夏-吴忠 离婚咨询 2025.11.01 16:45:09 436人阅读

正常的离婚后夫妻关系是怎样的

其他人都在看:
吴忠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吴忠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双方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都成为独立个体。人身关系上,配偶间权利义务消除;财产关系上,已分割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在子女抚养上,双方仍是子女父母,需共同履行抚养等义务,未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财产分割,若有争议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起诉解决。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要积极沟通,共同为子女成长负责,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
-生活中双方应保持理性,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避免无端干扰对方生活,以平和的态度开启新生活。

2025-11-01 20:03:1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法定解除,人身关系上,配偶间诸如互相扶养、忠实等权利义务随之消失,双方成为独立的法律个体。
(2)财产关系方面,若离婚时已完成共同财产分割,各自财产归各自,共有基础不复存在。若存在未分割财产,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上,即便离婚,双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需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责任。未直接抚养方要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权。
(4)生活中,双方可自主决定联系与否,但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无端干扰对方生活。

提醒:离婚后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务必依法进行,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5-11-01 19:48:13 回复
咨询我

(一)财产方面,若发现离婚时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要及时收集相关财产证据,如房产证明、银行存款明细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分割。
(二)子女抚养方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同时直接抚养方应保障对方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碍。
(三)生活相处方面,双方都应尊重彼此的生活,避免做出干扰对方正常生活的行为,如频繁骚扰、恶意诋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01 18:16:58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成为独立个体。人身方面,不再有配偶间诸如扶养、忠实等权利义务。

2.财产方面,若离婚时已分割完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自己;若有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3.子女抚养上,双方仍是父母,要共同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未直接抚养方付抚养费,有探视权。

4.生活中双方可自主决定是否联系,应守法并遵循公序良俗,别无端干扰对方。

2025-11-01 18:11:4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财产按分割情况处理,有未分割财产可另行起诉,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等义务,生活中应避免无端干扰对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意味着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诸如互相扶养、忠实等配偶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在财产关系上,若离婚时已完成共同财产分割,各自财产归各自,不再有共有基础;若存在未分割财产,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即便夫妻离婚,双方依然是子女的父母,需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在生活层面,离婚双方可自主决定联系与否,但都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无端干扰对方生活。如果您在离婚后遇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01 17:35:0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时,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小孩抚养权的归属,具体参照如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该条是原则性的规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小孩,一般随母亲生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小孩,结合以下情况予以考虑。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的小孩,尊重小孩的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