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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办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严** 山东-潍坊 刑事自诉咨询 2025.10.31 11:09:18 335人阅读

重婚罪办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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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作为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自诉和公诉程序各有特点。自诉需自诉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与相关证据,像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能证明重婚事实的材料,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立案、审理并判决。公诉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群众或单位等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时立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审判。
2.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当事人无论选择哪种程序,都要注重收集充分、合法的证据,确保证据能有力证明重婚事实。
-自诉人提交材料时要严格按照法院要求,保证材料完整准确。
-报案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清晰准确描述案件情况,协助公安机关侦查。

2025-10-31 12: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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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罪具有可选择性,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自诉程序,也可以选择公诉程序。自诉时,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和能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像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就会立案审理并判决。
(2)公诉程序则由公安机关主导。被害人、群众或单位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会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审判。
(3)不管选择哪种程序,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都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11:2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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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选择自诉,要准备好刑事自诉状和能证明重婚事实的相关证据,像结婚登记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等,然后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需注意证据要充分合法。
(二)若选择公诉,可由被害人、群众或单位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可公诉可自诉。

2025-10-31 11: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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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2.选择自诉时,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交刑事自诉状和能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像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就立案,接着开庭审判。
3.选择公诉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群众或单位报案后,公安认为需追责就立案,侦查完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向法院公诉,最后法院审判。
4.不管哪种方式,都要保证证据充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5-10-31 11:1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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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自诉需向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由法院审查、立案、审理判决;公诉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赋予了当事人自诉和通过公诉追究犯罪者责任的两种途径。自诉时,自诉人承担着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责任,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以及能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像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才会立案审理。而公诉程序中,主要由公安机关主导侦查工作,被害人、群众或单位等可向其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符合条件就会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都是关键,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如果在重婚罪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或是在证据收集等方面遇到困难,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0-31 11:12: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一)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二)实体要件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三)申请主体资格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第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第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基本流程:这里资产重组特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资产重组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是收购股权,分协议转让和场内收购;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本文将对我国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作简单的介绍,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灵活处理。第一部分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第二部分资产重组流程图第三部分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资产重组的一般程序第一阶段 买壳上市第二阶段 资产置换以及企业重建第一阶段买壳上市目标选择明确并购的意图与条件,草拟并购战略寻找、选择、考察目标公司评估与判断全面评估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制定重组计划及工作时间表设计股权转让方式,选择并购手段和工具评估目标公司价值,确定购并价格设计付款方式,寻求最佳的现金流和财务管理方案沟通:与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接洽,沟通重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谈判与签约:制定谈判策略,安排与目标公司相关股东谈判,使重组方获得最有利的金融和非金融的安排。资金安排:为后续的重组设计融资方案,必要时协助安排融资渠道。申报与审批:起草相应的和必要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办理报批和信息披露事宜。第二阶段资产置换及企业重建宣传与公关: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目标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开展公关活动,力图使资产重组早日成功。制定全面的宣传与公共关系方案,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为重组方及其资本运作进行宣传。市场维护:设计方案,维护目标公司二级市场。现金流战略:制定收购、注资阶段整体现金流方案,以利用有限的现金实现尽可能多的战略目标为重组后的配股、增发等融资作准备。董事会重组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制定反并购方案,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注资与投资向目标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资产变现。向公司战略发展领域投资,实现公司的战略扩张。ESOP(员工持股计划)在现行法律环境下,为公司员工制定持股计划。资产重组流程图资产重组的操作实务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重组目标的选择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展开资产重组行动申报与审批企业重建公共关系明确的合理的重组动机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二级市场套利提高公司形象资产上市套现收购股权增值转让目标公司的选择合适壳资源的一般条件:符合重组战略合适的产业切入点资产规模和股本规模符合重组方的现金流资源能被迅速整合目标壳资源的评价指标:目标不同的两种重组方式:战略式重组关注行业背景公司运营状况重组难度地域背景财务式重组关注股权设置公司再出让融资能力现金流公司重组陷阱:报表陷阱:大量应收帐款、无力收回的对外投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帐外亏损。债务现金:额外的债务负担使重组方不能实现现金回流,陷入债务现金。重建陷阱:无法改组董事会、无法重组上市公司、受当地排斥。资产重组的前期准备1.设定合适的收购主体没有外资背景:由于目前政策限制,人民币普通股不允许外资投资,所以设计收购主体时,必须使它没有外资背景。50%的投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因此,重组方应该因目标而异选择收购主体。2.买方形象策划推介广为人知、实力雄厚的股东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联合收购方展示优势资源、突出卖点能表现实力、信任感的文字材料比如政府、行业给公司的荣誉,媒体的正面报道、漂亮的财务报表、可信的资信评估证明。详尽的收购、重组计划印制精美的公司简介材料展开资产重组行动1.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合理的利益安排积极的与各方沟通处理好与关联方的关系2.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两大基本方式:以净资产为基础,上下浮动以市场供求关系决定重组方尤其应该关注现金流出总额,而不是价格本身。价格只是交易的一部分,应该与交易的其他条件结合。3.资产重组的典型方式方正科技模式(二级市场收购)青鸟天桥模式(先收购,再授让股权)新太科技模式(反向收购)托普科技模式(先注资,后收购)创智科技模式(合资新公司,间接控股)科利华模式(帐面对冲)申报与审批1.重组中的各种组织管理部门财政部和地方各级国资局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管办沪、深交易所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并购顾问2.国有股权收购申报文件①转让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②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③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④公司近期的财务报告⑤资产评估资料⑥公司章程⑦提供有关部门对公司产业政策的要求⑧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3.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将国有股权转让获财政部批准后签署的正式合同或法人股转让签定的合同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向深、沪证交所申报分两种情况:若转让不超过总股本30%,仅需向相应证交所报告并申请豁免连续披露义务及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若转让超过总股本30%,则应先后向中国证监会和相应证交所申请豁免全面收购以及连续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告和办理登记过户。4.上市公司收购申报程序公告:当获得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过户:法律意义上讲,股权过户是收购行为完成的标志。公告发布后,双方应该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过户登记。企业重建1.管理整合改组董事会及管理层文化融合制度整合人力资源问题部门机构调整2.战略协同调整公司经营战略收购方结合重组调整经营战略①确立上市公司作为重组方发展的地位;②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转移不良资产;③合理处理上市公司的业务与资产。确立上市公司经营战略①注重公司专业形象,提高净资产收益率;②注意避免同业竞争。重构公司核心优势选择和突出产品的竞争优势,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开支,或加强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组织现金流对原有资产保留经营或出售,投资建设新利润增长点,包括配股、增发、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周期一般是18~2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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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2 18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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