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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因保证期间是明确保证人担责的时间段,债权人未在此时主张权利,保证人可免除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愿,此时保证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这种情况下保证并非基于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作为从属性责任也随之消灭,像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抵销等情形。
(5)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财产无法执行,保证人在相应价值范围内免责。
提醒:在涉及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和债权人都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要及时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需注意防范被欺诈等风险,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12: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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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需重视保证期间,在该期间内及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因未主张权利导致保证人免责。
(二)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要谨慎审查主合同当事人的行为,防止被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欺骗提供保证。
(三)若遭遇主合同债权人欺诈、胁迫提供保证,保证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保证责任纠纷。
(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5-10-31 12:0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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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可在以下情况免除: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保证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担责。
主债务消灭,像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债务抵销,保证责任随之消除。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信息,债权人放弃权利致财产无法执行,保证人在财产价值范围内免责。
2025-10-31 10:4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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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保证责任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主债务消灭、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对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权利等情形下免除。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期间是界定保证人责任的关键时段,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的责任自然免除。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以及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违背了保证人的真实意愿,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主债务消灭,作为从属性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失。在一般保证中,若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而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财产无法执行,保证人在相应价值范围内免责。若遇到连带保证责任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31 09:4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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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可免除。主要包括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责、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主债务消灭以及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对特定财产的执行权。
为避免不必要的保证纠纷,相关建议如下:
1.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导致保证人免责。
2.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要谨慎,仔细审查主合同情况,避免陷入串通骗保或受欺诈胁迫的情况。
3.若主债务消灭,要及时确认保证责任已解除。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应及时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并监督债权人行使权利。
2025-10-31 08:26: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