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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时能否变更事实与理由

严** 广东-东莞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0.29 08:32:18 406人阅读

再审时能否变更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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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时一般可变更事实与理由,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调整主张的权利。但这种变更存在限制,法院会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若变更后的内容属新主张,要考量是否有正当理由且在再审受理范围内,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情况。若无合理缘由随意变更,法院可能不准许。
为保障变更被法院认可,当事人应在再审申请书中清晰阐述变更情况及合理依据,让变更的事实与理由能支持再审请求,助力法院查明真相和作出公正裁判。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确保变更在合法范围内。
2.收集和整理好支持变更的证据。
3.撰写再审申请书时,清晰有条理地说明变更情况及依据。

2025-10-29 13: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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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再审时一般可变更事实与理由,再审是对生效裁判重新审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能调整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变更会受到限制,法院会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若属于新主张,要判断有无正当理由且是否符合再审受理范围,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
(3)无合理缘由随意变更,可能不被法院准许。当事人需在再审申请书中清晰阐述变更情况及合理依据,使变更的事实与理由支持再审请求,帮助法院查明真相和公正裁判。

提醒:再审变更事实与理由需有合理依据,随意变更可能不被准许,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9 12:0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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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再审时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事实与理由,要在再审申请书中清晰阐述变更情况及合理依据,让变更的内容支持再审请求。
(二)若变更后的内容是新主张,需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再审受理范围,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三)不能无合理缘由随意变更,否则法院可能不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25-10-29 11:5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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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时一般能变更事实与理由。再审是对生效裁判重新审查,当事人可在法律范围内调整主张。

2.变更会受限。法院会审查是否符合程序和条件,若属新主张,要看有无正当理由且是否在再审受理范围内,如出现新证据可推翻原裁判。

3.无合理缘由随意变更,可能不被准许。当事人要在再审申请书中阐明变更情况和依据,以支持再审请求,助法院查明真相、公正裁判。

2025-10-29 10:3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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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审时一般可变更事实与理由,但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解析:
再审是对生效裁判的重新审查,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调整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然而,法院会审查变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若变更后的属于新主张,需有正当理由且符合再审受理范围,像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况。若没有合理缘由随意变更,法院可能不准许。当事人应在再审申请书中清晰阐述变更情况及合理依据,以支持再审请求,帮助法院查明真相和作出公正裁判。如果在再审过程中对变更事实与理由的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2025-10-29 09:32:09 回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怀民(商)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须承担500万元违约金属事实认定错误,该项认定没有证据证明。1、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须支付50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事实。《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第2款第(2)项约定上诉人入股技术在同行业中缺乏独创性、先进性、排他性及实用性的,又或者拒绝提供技术指导或非经甲方同意停止技术研发的,须向被上诉人支付500万元违约金。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是投入的技术未能使东方安高公司产生效益,这不是上述《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情形。故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合同约定的这六种情形,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0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上诉人提供技术的时间截点,没有约定东方安高公司应当在何时进行正式生产。而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知:从东方安高公司成立后到2014年底被上诉人强行要求上诉人终止合作止,东方安高公司陆续进行厂房装修、设备及固定资产采购,说明这段时间是正式投产前的筹建期,从硬件角度来说尚不具备生产的条件。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合作期限长达二十年,公司还需要对研发进行持续投入,公司经营项目有整机、部件和芯片等多项内容,说明上诉人的技术投入需要逐步进行,双方的合作项目是一个需要长期经营才能产生效益的项目。为了尽快实现生产,上诉人一直没有停止技术研发,即使在被上诉人和目标公司研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上诉人仍然自筹资金坚持技术研发。从这个角度讲,是被上诉人和目标公司的原因延缓了技术研发的速度,而非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在合作后就将两项技术成果全部交予东方安高公司申请专利,全部的技术资料都已经移交给了东方安高公司,上诉人还要提供什么设计图纸呢?综上,在《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技术投入时间和正式生产时间,在双方仅合作了一年多时间,公司尚处于筹建阶段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便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上诉人对筹建期间的效益负责没有任何依据,更违反商业常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提供的技术不能产生经济效益,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明知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支出1300余万元没有证据证明,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支出凭证是东方安高公司的凭证,相关支出是东方安高公司支出的,不是被上诉人的投入,故一审判认定被上诉人投入1300余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恳请二审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人:二〇一五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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