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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有啥规定

王** 青海-海北 合伙联营咨询 2025.10.29 04:30:27 491人阅读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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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设立条件严格且多元。合伙企业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基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均可,这为不同资源的整合提供了可能。
(2)事务执行注重平等与监督。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权利平等,可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同时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等权利,保障了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3)利润与亏损分配规则明确。先依协议,无协议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平均分配分担,减少了利益分配的纠纷。
(4)债务承担体现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增强了债权人的保障。
(5)退伙结算保障权益。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维护了退伙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提醒:设立和参与合伙企业时,要重视合伙协议的制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债务承担风险大,决策需谨慎。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9 10: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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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合伙企业建议:明确合伙人数量在两个以上,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完备,合伙人准备好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
(二)事务执行建议:合伙人之间明确事务执行方式,若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要积极行使监督权利。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建议:提前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分配和分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无约定及时协商。
(四)债务处理建议: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人对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及时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025-10-29 09:1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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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规定:合伙企业需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协议和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2.事务执行:各合伙人执行事务权利平等,可委托部分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
3.利润亏损:按协议处理,无协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分担。
4.债务承担: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要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

2025-10-29 08:1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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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债务承担及退伙结算等方面均有规定。
法律解析:
在设立方面,合伙企业需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等条件,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事务执行上,各合伙人权利平等,可委托部分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权。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先按协议,无协议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债务先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要按当时财产状况结算。这些规定保障了合伙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各方权益。如果大家在合伙企业相关事务中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9 06:4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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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从多方面作出规定。设立上,需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等条件,合伙人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事务执行方面,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等权利。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先按协议约定,无约定则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债务先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按退伙时财产状况结算。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设立时应明确各合伙人出资方式和金额,签订完善的书面合伙协议。
2.执行事务时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3.提前约定好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避免纠纷。
4.退伙时严格按规定结算,保障退伙人和其他合伙人利益。

2025-10-29 06:28:35 回复

解答如下,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4、结转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报废手续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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