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收押标准收押人员。在收押被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时,要确保依据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有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或公检法的刑事拘留手续。
(二)看守所应建立健全收押审查机制,对收押人员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进行仔细审核,防止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被错误收押。
(三)对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罪犯,要规范执行流程,保障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注:目前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定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对象有三类:
一是被公安、国安机关给予拘留行政处罚者。这类人违反行政法规,被决定行政拘留后,会在看守所执行处罚。
二是经法院决定逮捕者,以及被公安、国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诉讼,符合条件者被采取措施后会羁押在看守所。
三是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结论:
看守所收押对象有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经法院决定逮捕及被公检法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有期徒刑罪犯。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而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会被送到看守所执行拘留处罚。在刑事诉讼里,为确保诉讼顺利开展,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会羁押在看守所。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了解这些收押规定,能让大家更清楚司法程序中不同人员的处理方式。若对看守所收押或其他法律问题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看守所收押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他们违反行政法规被决定行政拘留后,会在看守所执行处罚。
2.二是经法院决定逮捕以及被公检法机关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符合条件的会被羁押在看守所。
3.三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建议加强对不同收押对象的分类管理,针对行政处罚人员着重进行法制教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好监管与权利保障;对剩余刑期短的罪犯开展针对性改造,提升改造效果。同时,完善收押流程,确保各环节规范有序。
法律分析:
(1)看守所收押的对象涵盖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人员。被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是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拘留,这属于行政措施,主要目的是惩罚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
(2)经法院决定逮捕以及被公安、国安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他们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是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开展,防止其妨碍司法程序。
(3)对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这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刑罚执行的衔接成本。
提醒:不同身份人员在看守所的权利和义务有差异,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的应及时了解诉讼程序和自身权益,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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