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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的债务归哪方

邓* 吉林-白城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0.28 04:20:02 379人阅读

离婚后夫妻的债务归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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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夫妻债务归属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双方共担,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
法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而个人债务如一方婚前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了解这些规定能在离婚时正确处理债务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若对离婚债务归属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8 10: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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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夫妻债务归属依据债务性质而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涵盖一方婚前债务、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2.为避免离婚时债务纠纷,夫妻双方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明确债务性质,涉及大额债务时尽量共同签名确认。若产生纠纷,债权人应积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清晰划分债务归属,减少后续法律风险。

2025-10-28 09:5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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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夫妻债务归属关键在于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像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先用共同财产清偿;若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一方婚前债务、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

提醒:
离婚时要准确区分债务性质,避免将个人债务错误认定为共同债务。遇到复杂债务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8 08: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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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债务性质。先确认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像有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若一方婚前债务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为个人债务。

(二)处理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清偿,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时,双方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处理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10-28 06:3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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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债务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一起承担,离婚时先用共同财产还;财产不够或归各自所有时,先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共同债务是为家庭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像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2.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己承担。比如一方婚前债务,或婚姻中以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2025-10-28 04:52: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2011年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2015年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2016年,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2013年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2013年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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