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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卢** 山东-济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7 12:26:40 468人阅读

刑事案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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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权就案件管辖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且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司法机关会审查,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机关,不成立说明理由驳回。
2.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注意在合理期间内,可书面或口头提出。同时,提出时应清晰阐述理由和依据,确保异议有事实和法律支撑。此外,要及时关注司法机关的审查进度和结果,若对驳回决定不服,可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一步申诉。

2025-10-27 18: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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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较为灵活,贯穿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
(3)司法机关在接到管辖权异议后,需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若不成立,会说明理由并驳回。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要在合理期间内,可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提出管辖权异议务必注意合理期间,若对管辖权异议的流程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7 17:1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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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主体要明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二)选择合适阶段提出,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
(三)司法机关会审查异议,若成立则移送案件,不成立会说明理由驳回。
(四)注意提出时间,要在合理期间内,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以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2025-10-27 15: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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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可提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管辖有异议,能向司法机关提出。

2.提出时间灵活,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可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

3.司法机关会审查,异议成立就移送有管辖权机关;不成立则说明理由驳回。

4.要在合理期间,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27 14: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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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司法机关会审查并根据情况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可向对应的司法机关提出。司法机关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将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若不成立,则会说明理由并驳回。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在合理期间内,可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若遇到刑事案管辖权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7 12:47:0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时间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被告因未收到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形式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提出。受理该案的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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