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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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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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诈骗所得为假币,通常不构成诈骗罪既遂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因为诈骗罪既遂需行为人获取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假币无真实货币价值,行为人未达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被害人也未真正受损。
2.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实践中判断此类案件,要结合实际情况。一是考量诈骗行为实施程度,若行为接近完成,即便所得为假币,也可能影响对犯罪形态的认定。二是分析假币在案件中的性质和作用,若假币被当作真币使用以实施诈骗,其性质与单纯持有假币不同。通过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犯罪形态,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1)诈骗罪既遂需满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当诈骗所得为假币时,由于假币无真实货币价值,行为人未实际取得有经济价值财物,被害人也未真正遭受财产损失,这与诈骗罪既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不符,通常不构成既遂。
(3)一般情况下,此类情形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但具体案件要结合诈骗行为实施程度、假币在案件中的性质和作用等实际情况判断。
提醒:
在涉及诈骗案件时,财物性质对定罪影响重大。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在涉及诈骗所得为假币的案件中,首先要准确判断诈骗行为实施的程度。比如观察行为人是否已完成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步骤,若只是部分实施诈骗行为,那构成未遂的可能性较大。
(二)明确假币在案件中的性质和作用。若假币在诈骗中仅是幌子,行为人实际未获取有价值财物,通常构成未遂;若假币被用于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案件定性。
(三)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诈骗过程的相关证据、假币的来源及去向等,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诈骗罪既遂需满足:行为人实施诈骗让被害人错认并处分财产,行为人获财且被害人受损。
2.若诈骗所得是假币,因无真实价值,行为人未实际取得有经济价值财物,被害人也未真正受损,一般不构成既遂,可能是未遂。
3.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判断,考虑诈骗实施程度、假币性质作用等因素。
结论:
诈骗所得为假币一般不构成诈骗罪既遂,而是可能构成诈骗罪未遂,但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假币不具有货币的真实价值,行为人未实际取得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被害人也未真正遭受财产损失,从实质意义上看,行为人未达成诈骗犯罪追求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然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案件需结合诈骗行为实施的程度、假币在案件中的性质和作用等因素。如果对诈骗犯罪的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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