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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林** 北京-朝阳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0.26 01:00:19 429人阅读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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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因情形而异。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标准不同,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是“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且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3.要避免信用卡诈骗犯罪,个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不随意透露。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识别诈骗的能力。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2025-10-26 05:3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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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区分不同情形。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方面,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提醒:使用信用卡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恶意透支等行为。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6 03:5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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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时,要清楚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日常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涉及此类诈骗行为。
(二)对于恶意透支情况,明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且恶意透支数额仅指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持卡人要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025-10-26 03:4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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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按情形区分:
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至五万元属“数额较大”;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认定“数额较大”;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是“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仅指未还的实际本金,不含银行收取的复利等费用。

2025-10-26 03: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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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依不同情形区分,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为“数额较大”,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为“数额较大”,五十万以上不满五百万为“数额巨大”,五百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指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信用卡诈骗情形有不同的数额认定标准。对于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按不同金额区间划分不同的数额等级。而恶意透支的数额认定不仅有金额区间划分,还明确规定了数额仅指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发卡银行收取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这有助于准确界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严重程度。如果对信用卡诈骗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6 02:20: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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