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猥亵儿童罪中“当众”猥亵认定,需结合公共场所和多人在场两方面。公共场所应具备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特性;多人在场指三人以上,不论身份,只要能感知侵害行为。且不要求他人实际看到具体猥亵动作,客观上有发现可能即可认定。
2.为准确认定此类犯罪,司法人员要严格审查场所属性,判断是否为公共场所。同时仔细核实在场人数及实际感知情况,不能仅依据是否看到具体行为来判定。此外,要加强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猥亵儿童罪严重性及“当众”认定标准的认识,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公众的防范意识。
法律分析:
(1)“当众”猥亵儿童认定中,“公共场所”具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特点,像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都属于此类,这表明犯罪地点的开放性和公共性。
(2)“多人在场”通常指三人以上在场,且对在场人员身份无特定要求,只要是能实际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的人即可,扩大了认定范围。
(3)“当众”不要求其他在场人员实际看到具体猥亵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他人发现侵害行为的可能就符合认定条件,这更注重行为的公开性和潜在影响。
提醒:在公共场所要高度重视儿童安全保护,若发现疑似猥亵儿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警。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法律分析。
(一)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当众”猥亵儿童,要先确定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像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这类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地方就符合要求。
(二)查看是否有多人在场,通常三人以上在场,且不限制在场人员的特定身份,只要是能实际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的人都算。
(三)不必考虑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具体猥亵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他人发现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就可认定为“当众”。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解释,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应认定为在“当众”猥亵儿童。这里的“公共场所”具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特点,“多人在场”一般指三人以上在场且不限于特定身份,只要是实际能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的人即可。
1.猥亵儿童罪“当众”猥亵的认定,按司法解释,在校园、游泳馆等公共场所,有多人在场,不论他人是否看到,都算“当众”。
2.“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使用的地方;“多人在场”指三人以上,不限制身份,能感知侵害行为的人就行。
3.“当众”不要求他人看到具体行为,只要客观上有被发现的可能。像在幼儿园教室多人在场时猥亵,即便有人没看到,也算“当众”猥亵。
结论:
猥亵儿童罪中“当众”猥亵指在校园、游泳馆等公共场所且有其他多人(三人以上)在场,不要求他人实际看到具体猥亵行为,只要客观上存在被发现的可能就可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共场所”具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使用的特点,像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都属于此类。“多人在场”通常指三人以上在场,这些人不限于特定身份,只要能实际感知到侵害行为发生即可。“当众”的认定不依赖于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具体猥亵动作,关键在于客观上使他人有发现侵害行为的可能性。例如在幼儿园教室有多名儿童和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猥亵,即便部分人没看到具体动作,也符合“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若遇到涉及猥亵儿童罪及“当众”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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