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家给的见面礼离婚时是否退还取决于其性质。若为恋爱中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离婚无需退还,因为赠与完成交付所有权就转移。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结婚目的未达成即离婚时,符合特定情形接受方可能需返还。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双方在接受见面礼时,应明确其性质,避免后续纠纷。
-若涉及附条件赠与,双方可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若出现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为目的的一般赠与见面礼,离婚时无需退还。因为一般赠与完成交付,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方。
(2)以结婚为目的的见面礼,可视为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如最终离婚,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接受方可能需返还。这些情形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提醒:
判断见面礼性质及是否需退还较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见面礼属于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保留好能证明赠与性质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无需退还。如果对方要求退还,耐心解释赠与已完成、所有权已转移的情况。
(二)若见面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离婚时需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返还情形。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要留存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等;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人要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明、债务证明等。若符合情形,接受方应返还见面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男方给的见面礼,离婚时退不退得看情况。如果是恋爱时为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完成交付后所有权就转移了,离婚不用退还。
2.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见面礼,可算附条件赠与。若结婚目的没达成,比如离婚,符合特定情形时接受方可能要返还。像办了结婚登记却没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让给付人生活困难。
3.总之,一般赠与的见面礼不用退;附条件赠与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能得退。
专业解答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一般不需退还,除非有特殊规定。若见面礼演变为聘礼,未完成婚姻登记前应退回。男方需举证已支付见面礼款,女方若认为部分金额用于婚礼或共同生活,可提供证据反驳,该部分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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