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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没有写车辆损失怎么办

李** 天津-河西区 交通事故类鉴定咨询 2025.10.25 04:26:31 373人阅读

事故认定书没有写车辆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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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故认定书未写车辆损失,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可先与交警部门沟通,补充或更正认定书,若被拒则自行收集证据索赔。
1.与交警部门沟通:及时联系负责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说明车辆存在损失,提供现场照片、维修发票、定损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进行补充或更正。
2.自行收集证据:若交警部门拒绝补充或更正,当事人在后续事故处理或赔偿协商中,自行收集和整理车辆损失的证据。
3.主张赔偿:协商赔偿时,向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出示证据,主张车辆损失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将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索赔依据。

2025-10-25 10: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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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认定书未写车辆损失,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沟通,详细说明车辆损失情况,并提供现场照片、维修发票、定损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进行补充或更正,让认定书更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2)若交警部门拒绝补充或更正,当事人要自行收集整理车辆损失证据。在赔偿协商时,向对方或保险公司出示证据主张赔偿。若协商不成走诉讼程序,这些证据可提交给法院作为索赔依据。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有效,在与各方沟通和处理赔偿事宜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08:4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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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和负责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沟通,说明车辆存在损失,提供现场照片、维修发票、定损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对事故认定书补充或更正。
(二)若交警部门拒绝补充或更正,在后续事故处理或赔偿协商时,自行收集整理车辆损失证据,协商赔偿时向对方或保险公司出示,主张车辆损失赔偿。
(三)若协商不成需诉讼解决,将收集的证据作为索赔依据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虽然此条主要针对异议复核,但表明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进一步主张权利的途径,可类比适用于补充更正情况。

2025-10-25 08: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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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事故认定书未写车辆损失,应马上和负责认定的交警部门沟通,说明车辆有损失,提供现场照片、维修发票等证明材料,申请补充或更正认定书。
2.若交警拒绝补充或更正,在后续处理或协商赔偿时,自行收集整理车辆损失证据。协商时向对方或保险公司出示,主张赔偿。协商不成走诉讼,证据可提交法院用于索赔。

2025-10-25 06:3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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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认定书未写车辆损失,当事人可先与交警部门沟通申请补充或更正,若被拒则自行收集证据用于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索赔。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当其中未记载车辆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补充或更正。及时与交警沟通并提供证明损失的材料是合理合法的做法。若交警拒绝,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协商赔偿过程中,这些证据能支持当事人主张车辆损失赔偿。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在诉讼环节,这些证据可作为索赔依据提交给法院。如果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遇到困难或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5 05:07: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对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职责进行了明确,该《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可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第七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第八条更明确了价格认证中心可以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因此,事故发生后,不仅交警部门可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而且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在确定损失后,双方当事人才有了在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很明显,价格认证中心尚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在登记管理范围内,不等于不是鉴定机构,不等于不能接受鉴定委托,只是现尚不需要对价格认证中心实行登记管理而已。因价格认证中心并非社会中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具有相应监管制度和主管部门,现未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登记管理范围是可以理解的。2008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因此,事故发生后在诉讼之前,交警部门或个人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鉴定资质的。价格评估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也即具有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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