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否扣除质保金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在合同中有关于质保金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约定执行,可能会扣除质保金。若合同无相关约定,通常不应随意扣除,但按行业惯例也可能预留。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已过,预留的质保金应返还给实际施工人,相关方需及时履行返还义务。
2.当实际施工人遇到质保金扣除争议时,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
3.若协商不成,实际施工人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否扣除质保金,关键在于合同约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有关于质保金的合法约定,通常要按此约定执行,也就是可能会扣除质保金。
(2)若合同未约定质保金相关事宜,原则上不能随意扣除。但在建设工程行业,即便无书面约定,也可能存在预留质保金的惯例。
(3)当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已过,预留的质保金应返还给实际施工人。若实际施工人遇到质保金扣除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提醒: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质保金相关条款,遇到争议先协商,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查看合同约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有质保金约定且不违法,按约定执行。
(二)无约定情况处理:合同未约定,不应随意扣除;但依行业惯例可能预留质保金。
(三)质保金返还: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已过,预留的质保金应返还实际施工人。
(四)争议解决:遇到质保金扣除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否扣质保金,需看合同约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有相关约定,且不违法,通常按约定执行,可能扣除。
2.若合同无约定,一般不随意扣除,但按行业惯例也可能预留。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过,预留的质保金应返还。
3.实际施工人遇质保金扣除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结论: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是否扣除质保金依具体情况而定,有合法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一般不随意扣除,但行业惯例可能预留,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过应返还,遇争议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和自主性,若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就质保金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应按照约定来决定是否扣除质保金。若合同没有这方面约定,随意扣除缺乏依据。然而建设工程行业有预留质保金的习惯做法,即便无书面约定也可能存在预留。当工程质量合格且质保期结束,预留的质保金理应返还实际施工人。当实际施工人在质保金扣除上出现争议,先通过协商能友好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诉讼等法律途径能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如果您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遇到质保金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