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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有抚养义务么

付* 山东-淄博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24 04:34:25 432人阅读

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丈夫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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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丈夫不履行对丧失劳动能力妻子的扶养义务时,妻子可先尝试与丈夫心平气和地沟通,说明自身生活和经济上的困难,让丈夫认识到应承担的责任。
(二)若协商无果,妻子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专业人员从中斡旋,促使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三)如果调解也未能解决问题,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扶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025-10-24 10:0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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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责任。若妻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和经济困难,丈夫要提供生活照料与经济支持,保障妻子基本生活。

2.若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妻子可先和丈夫协商。协商无果后,妻子能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履行义务并支付扶养费。

2025-10-24 08:3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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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丈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有扶养义务,妻子在丈夫不履行时有权要求给付扶养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且具有法定性。当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在生活和经济上出现困难,丈夫需要提供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保障妻子基本生活。若丈夫拒绝履行,妻子可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果后,能通过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丈夫履行义务并支付扶养费。如果在夫妻扶养义务方面你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07:5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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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妻子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当妻子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经济有困难时,丈夫应给予生活照料与经济支持,保障妻子基本生活。
2.若丈夫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妻子可先尝试与丈夫协商。
3.若协商无果,妻子可采取进一步措施,比如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促使丈夫履行义务;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扶养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06:5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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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当妻子丧失劳动能力,在生活和经济上陷入困境时,丈夫有责任给予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以保障妻子的基本生活。
(2)若丈夫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妻子有多种解决途径。首先可以尝试与丈夫协商,和平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妻子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借助第三方力量促使丈夫履行义务。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强制力要求丈夫履行扶养义务并支付扶养费。

提醒:
妻子遭遇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05:05:37 回复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其间,吴先生曾3次至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提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她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故自己不必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其间,吴先生曾3次至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提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她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故自己不必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妻子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丈夫却不尽陪护、照顾之责,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作出一审判决,丈夫吴先生给付妻子许女士2006年7月18日至2009年6月的扶养费1.4万元;2009年7月起每月负担许女士扶养费600元,支付许女士自理部分医疗费2793.60元。2004年3月,吴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许女士因右下肢恶性神经鞘瘤入院治疗,至同年6月29日出院。之后,她先后5次入院治疗,而吴先生只在她第1次入院治疗期间尽了陪护、照顾之责。后因许女士患有疾病,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06年7月分居至今。其间,吴先生曾3次至要求离婚,均未获支持。另查明,许女士经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系重残无业,母亲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许女士虽每月有400元低保保障,但须交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而吴先生每月收入有1500余元。去年12月,许女士向提讼,要求判令吴先生承担每月扶养费800元及医疗费4.4万余元。吴先生辩称,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现妻子所患疾病已治愈,属于康复调理阶段,且她属城镇低保,有稳定收入,故自己不必承担抚养费和医疗费。认为,许女士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窘迫,吴先生理应尽其所能乃至降低自身的生活水平而承担起扶养、帮助之责。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吴先生应负担扶养费600元,同时对妻子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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