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就探视权有约定,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都应遵守约定内容。
(二)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三)当发现对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
(四)待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后,应及时恢复对方的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即便监护权归对方,未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也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权利,能保障未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情感及教育交流。
2.若双方对探视权有约定,需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可起诉由法院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
3.若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对方可申请中止探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行使探视权要依法依规。
结论:
监护权归属对方时,未取得监护权一方通常有权探视孩子,但需依法依规行使,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特定情况下探视权可能被中止。
法律解析: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目的是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和教育交流。若双方对探视权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然而,当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对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未取得监护权一方权利的同时,也注重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监护权归对方时,未取得监护权一方通常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自然权利,能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及教育交流。
2.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若双方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由其判决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
3.当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或传染性疾病,对方可申请法院中止探视,待不利事由消失再恢复。
解决措施和建议:双方应尽量就探视权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在行使探视权时要以子女利益为重,若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未取得监护权一方通常有权探视孩子,这有助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教育沟通。
(2)双方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时,若对探视权有约定,应按约定执行;若未约定或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
(3)当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情况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恢复。
提醒:
未取得监护权一方行使探视权时要依法依规,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会被中止探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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