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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再婚小孩归谁抚养

周** 江西-南昌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22 23:54:05 423人阅读

丧偶再婚小孩归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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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再婚确实不影响对小孩抚养权归属。生存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孩有当然的抚养权与抚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应继续履行抚养职责,此为普遍情形。
2.不过,若生存一方出现严重损害小孩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小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最有利于小孩的原则判决确定新的监护人。
3.建议生存一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给予小孩良好的成长环境。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发现生存方有损害小孩权益行为时,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谨审查,确保判决符合小孩的最大利益。

2025-10-23 05: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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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丧偶再婚本身不会对小孩抚养权归属产生影响。生存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天然拥有对小孩的抚养权与抚养义务,需继续承担起抚养小孩的责任。
(2)不过,若生存一方出现严重损害小孩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小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3)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最有利于小孩的原则来判决是否撤销以及确定新的监护人。在无特殊情况时,小孩通常由生存的父或母抚养。

提醒:生存一方应切实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小孩权益。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认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要通过法院依法处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04:1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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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一方应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职责,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必要的教育和关爱。
(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发现生存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时,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25-10-23 02:5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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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偶再婚不影响孩子抚养权归属。配偶一方去世,生存方是法定监护人,有抚养权和义务,要继续抚养孩子。

2.若生存方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像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确定新监护人。

3.此类申请要按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没特殊情况,孩子由生存父或母抚养。

2025-10-23 02: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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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丧偶再婚不影响对小孩抚养权归属,通常由生存一方抚养小孩,除非出现法定情形被撤销监护资格。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偶一方去世后,生存一方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有当然的抚养权和抚养义务,应继续抚养小孩,再婚并不影响这一抚养权归属。不过,若生存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小孩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小孩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最有利于小孩的原则判决确定新的监护人。但一般情况下,若无特殊情况,小孩由生存的父或母抚养。如果在抚养权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3 00:27:34 回复

一、关于婚前财产公证:不需要公证,财产主要就三类:1)房产;2)现金和存款;3)其他动产。1、对于房产:在合同上和产权证上有日期,可以证明是婚前财产,因此无需公证;2、对于现金和存款:虽然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现金和存款类的婚前财产会和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法律上的“混同”。说得白一点,就是不会有人能分得清某一笔钱出是自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有多少部分出自婚前财产、有多少部分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中是没有办法分清的,也没有办法举证,因此公证也没有实际意义;3、对于其他动产:如电视空调水杯饭碗之类,买来时发票上有日期,可以认定是婚前财产,即便发票丢了,这些东西实际不值什么钱,也无公证之必需。因此,婚前财产总体来说是无需公证的。但,如果有传家宝,一定要公证,这种东西通常很难从其他证据上证明其在婚前的归属或是取得的时间。二、至于遗产:1、你婆婆的遗产:遗产自去世发生继承,因此在你公公再婚前在法律上就已继承开始,和你公公的再婚妻子及其家庭无关;2、你公公的遗产:你公公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的妻子(再婚妻子)和你公公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3、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遗产继承人包括你公公妻子的丈夫(就是你公公)和你公公再婚妻子的所有子女,原则上均分,但有遗嘱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面,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生理和感情因素看,未成年子女由母亲抚养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是绝对的。人民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是根据多种因素来考虑的。最高人民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明确了应考虑的相关因素。首先,对子女抚养的问题,从原则上讲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等方面来考虑。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有他们符合以上情况,他们都有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否则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其次,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况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其三,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3)无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其四,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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