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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赔偿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罗** 西藏-昌都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0.22 16:06:58 302人阅读

民事诉讼赔偿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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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查找其继承人,配合法院完成权利继承或义务承担的手续,推动执行程序继续。
(二)当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要尽快确定法定代理人,可通过近亲属协商或由相关部门指定等方式。
(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要积极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向相关登记部门等了解情况。
(四)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要认真审查异议理由,当事人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五)当执行标的物涉及其他案件时,等待该案件审理结果,在此期间各方保持沟通。
(六)若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按法律程序等待撤销申请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25-10-22 22:3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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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死亡,需等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担责。
2.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法人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法院认定应中止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无财产。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合理异议。
6.执行标的物在其他案件审理中,等结果定权属。
7.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2025-10-22 21:2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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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民事诉讼赔偿存在多种中止执行情形,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赔偿中止执行情形多样。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院认为应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像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审理确定权属;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也会导致中止执行。一旦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就会恢复执行。若大家在民事诉讼赔偿执行方面遇到类似情况,想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和应对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2 20:5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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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赔偿存在多种中止执行情形,涵盖当事人情况、执行标的情况及特殊程序情况等。像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继承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法人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还有法院认定应中止的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合理异议、执行标的物在其他案件审理中需等确定权属、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也会中止执行。
3.解决措施与建议:法院应及时审查导致中止执行的原因是否成立,一旦原因消除,尽快恢复执行程序。当事人若认为中止执行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同时,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院可定期查询其财产状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

2025-10-22 19:1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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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赔偿中,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由于需要时间让继承人来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在此期间执行程序会中止。这是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并参与到诉讼中来。
(2)若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在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时,执行也会中止。因为当事人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诉讼,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表其进行相关活动。
(3)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在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执行程序暂停。这是为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执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时继续执行可能无法实现赔偿目的,所以会中止执行。另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执行标的物涉及其他案件正在审理以及仲裁裁决存在争议等情况,也会导致执行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将恢复。

提醒:在遇到民事诉讼赔偿执行中止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关注相关进展,配合法院工作。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10-22 17:52: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情形(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1)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规定了下列几种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诉讼中止的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中上述规定已被删除)2.人民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人民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可以不中止诉讼。符合上述情况的,应作出裁定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中中止执行的情形(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破产程序的特殊问题:(1)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裁定宣告破产的,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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