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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伤残鉴定后去找哪里赔偿

唐** 广东-湛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0.22 12:32:15 403人阅读

做完伤残鉴定后去找哪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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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后的赔偿责任主体依具体情形而定。工伤导致的伤残,赔偿方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他人侵权造成的伤残,赔偿方为侵权人。
2.对于工伤导致的伤残,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建议劳动者及时了解工伤认定流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
3.因他人侵权造成伤残的,双方可先协商赔偿数额并达成协议;协商无果,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2 17:5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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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导致的伤残,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因工受伤时,双方需按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他人侵权造成的伤残,赔偿方为侵权人。双方可协商赔偿事宜,若能达成协议,按协议履行。若协商无果,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提醒:
工伤索赔要注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错过时效。侵权赔偿协商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赔偿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17:1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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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导致伤残:先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二)他人侵权造成伤残:能和侵权人协商的,就赔偿数额等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可去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

2025-10-22 16: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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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致伤残:赔偿找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基金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2.他人侵权致伤残:找侵权人赔偿。能协商的就赔偿数额等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可去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让侵权人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2025-10-22 15:3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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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残鉴定后的赔偿方需依具体情形而定,工伤致伤残找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他人侵权致伤残找侵权人。
法律解析:
对于工伤导致的伤残,依据相关法律,要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因他人侵权造成的伤残,可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赔偿主体。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伤残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难以判断具体情形或不知如何维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2 13:48: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达到十级及以上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受伤职工离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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