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危困、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行为时,法院可依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资格,安排临时监护并指定新监护人。有关个人和组织涵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各类基层组织、学校、医疗机构等。此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客观情况也会导致监护人更换。
2.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增强监护监督意识,发现监护人不当行为及时向法院申请。法院应严格审查申请,快速高效作出裁决。同时,建立监护监督机制,定期评估监护人履职情况,预防监护问题发生。
法律分析:
(1)法律明确规定了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被监护人危困等,这为保障被监护人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2)有关个人和组织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社会主体,方便在发现监护人存在问题时及时申请撤销其资格。
(3)除主动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外,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也会导致监护人更换,确保被监护人始终有合适的监护。
提醒:当发现监护人存在上述问题时,相关个人和组织应积极行使权利;而对于监护人自身,需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不当行为被撤销资格。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发现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致被监护人危困、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行为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二)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并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新监护人。
(三)若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也会导致监护人更换,相关人员可通过合法途径确定新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1.若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致其危困、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法院会依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资格,安排临时监护并指定新监护人。
2.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有监护资格者、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等。
3.监护人丧失能力、死亡等客观情况也会导致监护人更换。
结论: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法院可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客观原因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也会导致监护人更换。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些有关个人和组织涵盖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等多类主体。此外,像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等客观情况出现,也会致使监护人更换。若遇到监护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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