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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可以赠与吗

张* 湖北-省直辖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0.21 11:31:38 336人阅读

土地承包权可以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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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赠与,但不同承包方式的赠与规则不同。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赠与受限制,因其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不能随意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需发包方同意,但土地承包收益可赠与他人。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在不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时可赠与。赠与双方要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否则赠与行为可能不被认可。
3.建议家庭承包权所有者若有赠与意向,先确认受赠人身份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承包权所有者在赠与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和规定流程操作,签订协议并及时登记。

2025-10-21 16: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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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赠与受限。它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不能随意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赠与需经发包方同意。不过,土地承包收益可自由赠与他人。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在不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时能赠与。赠与双方要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保障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提醒:土地承包权赠与情况复杂,不同承包方式规定不同。进行赠与操作前,务必了解相关规定和流程,避免赠与行为不被认可。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21 16: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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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
-不能随意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赠与意向时需先确定受赠方身份。
-进行赠与要获得发包方同意,提前与发包方沟通。
-若想转移相关利益,可选择赠与土地承包收益。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
-赠与前查看承包合同,确保不违反合同约定。
-赠与双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及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此条规定明确了赠与行为需通过合同形式,对于土地承包权赠与中签订赠与协议有指导意义。

2025-10-21 15:1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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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因基于成员身份获得,赠与受限,不能随意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发包方同意,但土地承包收益能赠与。

2.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不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赠与。赠与双方要签协议明确权责,按规定办登记手续,不然赠与可能不被认可。

2025-10-21 13: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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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承包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赠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受限,基于成员身份不能随意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需发包方同意,其承包收益可赠与;其他方式取得的在不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赠与,要签协议并办登记。
法律解析:
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相连,为保障集体利益和土地合理利用,不能随意赠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需发包方同意。不过土地承包收益作为财产权益,可自由赠与。通过招标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只要不违反承包合同约定,可进行赠与。赠与双方签订协议能明确权利义务,办理登记手续可确保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否则可能导致赠与不被认可。若在土地承包权赠与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12:21:4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当然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他人。1、“遗赠”如不与“抚养”连在一起就与“遗嘱”一样的效力。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不能赠与他人。如其拥有使用权,只有在建成房子后才能成为遗产或被遗赠。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在于接受财产的人的身份不同,前者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后者是。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以赠与的,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遗嘱处分,这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结果就能够看出来。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签字盖章明示批准同意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遗产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财产性权利,如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2、由于有兜底条款,所以法条中对遗产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并未穷尽遗产的范围,不能因为条文中未列举,就把其他合法财产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把债权纳入遗产范围就是上述两个结论的明证。如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结合《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把财产性权利纳入遗产的范围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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