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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属地管辖规定是什么

廖* 湖北-孝感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0.21 10:12:10 489人阅读

刑事案件属地管辖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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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一般按犯罪地管辖,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由其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行为发生地包含实施、预备、开始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有连续等状态的,持续实施地也算。
结果发生地包括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取得、藏匿等地。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2025-10-21 15: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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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事案件属地管辖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犯罪地含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多法院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地管辖是刑事案件属地管辖的主要原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不仅包括实施地,像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地点也涵盖在内;若犯罪行为呈连续、持续或继续状态,相应实施地均为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相关地等。同时,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通常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刑事案件能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妥善审判。若你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0-21 13:4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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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属地管辖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者涉及实施地、预备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地点,有连续等状态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属此列;后者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相关地点。
2.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可由其管辖。对于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应准确界定犯罪地范围,全面收集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的证据。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应遵循相关规定及时协商,确保案件能在最合适的法院审判,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2025-10-21 12:3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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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管辖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原则。犯罪地范围广泛,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犯罪行为发生地不仅有犯罪行为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地点也在内。若犯罪行为呈连续、持续或继续状态,其连续实施的地方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
(3)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等多类地点。
(4)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可由其管辖。当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提醒:对于刑事案件管辖存在疑问时,由于具体案情不同,对应解决方案也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1: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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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管辖顺序:先判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优先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包含实施地、预备地等多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有对象被侵害地、所得实际取得地等。
(二)考虑被告人居住地: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适宜,可由该地法院管辖。
(三)处理多地管辖情况: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025-10-21 11:17: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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