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不可继承,但地上房屋女儿有继承权。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联,并非个人财产,而地上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管女儿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都能依民法典继承房屋。
1.若女儿是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及使用宅基地受限较少,可正常使用房屋及对应宅基地。
2.若女儿非本村集体成员,能继承房屋并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待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会被集体收回。
建议女儿若想长久保有房屋及宅基地权益,是本村集体成员的可正常维护和合理使用房屋;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应注重对房屋的日常维护,避免房屋过早灭失。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其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挂钩,不能当作个人财产继承。这是基于宅基地的性质,保障集体土地资源合理分配。
(2)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女儿无论是否为村集体成员,都能依据民法典继承。这体现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3)本村集体成员女儿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限制较少。因为其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与集体土地联系紧密。
(4)非本村集体成员女儿虽能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得翻建、重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这是为了平衡集体土地权益与非集体成员的继承权益。
提醒:不同身份女儿继承宅基地房屋情况不同,面临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以获得准确解决方案。
(一)对于有继承需求的女儿,如果是本村集体成员,在父母去世后可正常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后续使用宅基地和对房屋进行必要维护改造限制较少。
(二)若女儿是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后要注意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可对房屋进行一般性的修缮,以延长房屋使用寿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女儿能够继承。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无法继承,但地上房屋女儿有继承权。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关,不能当个人财产继承,不过地上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去世后,女儿不论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都能按民法典继承房屋。
3.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继续使用对应宅基地。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限制少;非本村集体成员虽能继承和使用,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结论: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地上房屋女儿有继承权,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本村与非本村集体成员女儿继承有不同限制。
法律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不能当作个人财产继承,其所有权归集体。而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父母去世后,无论女儿是否为本村集体成员,都能继承房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若女儿是本村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限制较少;若为非本村集体成员,可继承房屋和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如果大家在宅基地和房屋继承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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