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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时效3年从何时起算

李** 湖北-荆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0.21 05:32:59 371人阅读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3年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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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是指权利人已察觉或按常理应察觉权利被侵害,像身体受伤时通常受伤那一刻就知晓;“知道义务人”是明确侵权责任承担者。
2.不过,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3.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解决措施和建议: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尽快确定义务人并在3年内提起诉讼。若遇到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若权利受损接近20年仍需维权,可提前向法院申请延长。

2025-10-21 10: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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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这要求权利人不仅要意识到自身权利被侵害,还需明确侵权责任人。
(2)“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像身体受伤这种明显情况,受伤时通常就知晓权利受损。
(3)存在最长20年的权利保护期限,超过该期限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不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4)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提醒:
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一旦发现受损要尽快明确义务人并积极维权。不同案情时效适用或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0-21 09:0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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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要留意自身权利状况,一旦察觉权利受损且明确义务人,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错过3年诉讼时效。比如身体受伤后,尽快确定侵权人,为后续维权做准备。
(二)如果权利受损已接近20年,要考虑特殊情况能否申请法院延长保护期,可提前收集相关特殊情况的证据。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若遇到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保留好相关障碍存在的证据,待障碍消除后继续关注诉讼时效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10-21 07:4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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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知道权利受损是指已察觉或按常理应察觉权利被侵害,如身体受伤当下一般就知晓;知道义务人是指明确侵权责任承担者。
2.权利受损超20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起满6个月,时效届满。

2025-10-21 07:4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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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最长不超20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时效最后6个月因法定障碍可中止。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确定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开始计算。例如身体受伤,受伤时刻通常就是知道权利受损之时,同时要明确侵权责任人。诉讼时效为3年,不过若自权利受损起超过20年,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另外,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若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经过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结束。若遇到人身损害纠纷且对诉讼时效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06:14:30 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应当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关。学界通说一般将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第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第三,便利法院的审理工作。第四,保护债务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发生的、难以澄清的事件而被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只有确保权利人和义务人合理明确的预期,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权利人才不是一种无法预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损害,对于义务人才不是一种名义上享有但却无法正确把握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本身必须表现出较高的确定性,以便指引当事人调整行为和安排生活。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起算。我国即采取此种方式。所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权利人已经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了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是一种确定的主观状态;而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虽然权利人在主观上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是从他所处的环境来看,他已经具备了从主观上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条件,只是由于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这是一种推定的主观状态。二是客观标准,即从权利可以行使之时起算。如《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进行。《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九百三十五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所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是指行使权利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至于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则在所不问。就这两种方式而言,应当说各有利弊。按照主观标准,有时虽然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是由于客观上或法律上的障碍而不能行使权利,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权利人虽然明知权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权人究竟是谁,显然无从行使权利。若此时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不在于侵夺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在于纵容义务的不履行及规避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客观标准,有时权利行使虽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权利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起算显然对权利人过于严苛。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确定权利行使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应区别具体情形,从权利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尽量作出对权利人有利的解释。具体来说,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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