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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之后,债务问题该怎么办

周* 北京-通州区 公司债务咨询 2025.10.20 04:35:08 392人阅读

企业破产之后,债务问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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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后,要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印章等资料,调查并编制财产清单。
2.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之后召开会议核查债权。
3.破产财产先清偿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偿债:先职工工资等,再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普通债权。
4.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2025-10-20 11: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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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破产后债务按法定程序处理,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程序终结未清偿债务消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需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资料并调查财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破产财产分配时,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之后按既定顺序清偿各类债务,体现了对职工权益、国家利益及普通债权人的合理保护。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确保公平。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消灭,这是为了使企业能合法退出市场。若您在企业破产债务处理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0 09:5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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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债务需按法定程序处理。先由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等资料并调查编制清单。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再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首先是职工工资等,其次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债务消灭。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及时关注破产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准确申报债权。企业在申请破产前要妥善整理财产和财务资料,配合管理人工作,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025-10-20 08:4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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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有一套严谨的法定程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相关资料并调查财产状况,这是破产程序的前期准备,确保对企业资产有清晰了解。
(2)债权人申报债权是重要环节,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得以公正确认。
(3)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明确,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体现了对不同权益主体的合理保护。
(4)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务消灭,这意味着企业以其现有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提醒:企业申请破产时要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7:2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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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破产前应做好内部资料整理,确保向法院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等相关资料,便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顺利接管。
(二)债权人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要及时准备好债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准确申报债权。
(三)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应积极参与核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5-10-20 06:02:5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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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0 16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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