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这类情况可能影响其他在押人员健康及看守所管理秩序。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不予收押,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嫌疑人生命健康与维护社会安全间的平衡。
(3)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
(4)对于不符合收押基本条件如明显外伤等情况,看守所会要求送押机关处理后再决定,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基本权益。
(5)送押机关对不予收押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保证了程序的公正性。
提醒:送押机关和相关人员需了解这些收押规定,在遇到争议时按法定程序处理。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解答。
(一)送押人员在送押前要确保被送押人不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没有其他可能在羁押中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被送押人也不是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若被送押人有明显外伤等不符合收押基本条件的情况,送押机关应先处理好后再考虑送押。
(三)如果送押机关对看守所不予收押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1.看守所不收押以下人员:患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患其他严重疾病,羁押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罪大恶极不羁押有社会危险性的除外);怀孕或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妇女。
2.若不符合收押基本条件,像有明显外伤等,看守所会让送押机关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收押。
3.送押机关对不收押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结论:看守所对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其他严重疾病(部分情况除外)、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对有明显外伤等不符合收押基本条件的,可能要求送押机关处理后再决定,送押机关对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规定,看守所基于保障被收押人员健康和安全等因素,对于患有特定疾病、处于特定生理状态的人员不予收押。比如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会影响监管场所内其他人健康;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有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考虑到监管难度和人道主义。而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对于不符合收押基本条件的,要求送押机关处理好再决定,是为了确保收押工作的规范。若送押机关对不予收押决定有异议,依法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看守所收押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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