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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作为作控罪证据

牟* 江西-赣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0.20 02:17:39 317人阅读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能作为作控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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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认定书具备作为控罪证据的资格,因其属于书证,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责任划分等关键信息。在涉及刑事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的诉讼中,能证明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对认定犯罪事实意义重大。
2.然而,它并非绝对可靠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能拿出相反证据,表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3.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仔细审查内容,若发现问题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相关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准确,提高其证明力和公信力。

2025-10-20 07: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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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认定书具备证据资格,属于书证,包含事故的诸多关键信息,如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以及责任划分等。
(2)在刑事诉讼里,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像交通肇事罪,它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和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对认定犯罪事实意义重大。
(3)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绝对可靠,若当事人能拿出相反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
(4)其证明力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认定,并非一成不变。

提醒: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及时收集相反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5:4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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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使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控罪证据,需确保其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准确记录事故关键信息。

(二)当事人若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应积极收集相反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

(三)司法机关在使用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不能仅依赖该认定书,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书证有作为控罪证据的资格,但需查证属实结合全案判断。

2025-10-20 03:5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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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作控罪证据,它是书证,记录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责任划分等。

2.刑事诉讼里,涉及交通肇事罪等犯罪时,能证明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对认定犯罪事实有重要作用。

3.它并非不可质疑,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有误或不合理,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

4.认定书有证据资格,证明力要结合具体案件认定。

2025-10-20 03:3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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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事故责任认定书能作为控罪证据,但证明力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
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书证,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关键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责任划分等。在刑事诉讼里,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其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对认定犯罪事实意义重大。然而,它并非绝对不可质疑。若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或不合理,法院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具备证据资格,但具体证明力要依据实际案件情况来确定。如果遇到与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0 03:27: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规定及基本精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没有移送审查的必要。理由如下: 控罪证据中不包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法定证据,没有证明效力。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五条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范围内的职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类法定证据的任何一种。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一个认定(违章行为与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过程。在责任认定书中,违章行为、法定危害后果都可以有证据证明,而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该办案人员的主观分析。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代表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行为的有罪评价,而这种有罪评价本身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否则,便会陷入“因为有罪?熕?以有罪”的论证泥潭。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检、法两院无约束力,在实践中却极易产生误导效应。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存在,往往使办案人员产生依赖心理而放弃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并且将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提交法庭质证。而我国刑诉法赋予检法两院的案件审查权(分别是审查权和审判权)决定了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对当事人违章行为、法定危害后果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是检法两院固有的审查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以,作为审查、审理结果的书或判决书,其内容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接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约束。再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移送审查意见书的固有内容,不应以责任认定书的形式重复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经调查取证后,判断案件是否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熎渖蟛槟谌菀膊煌夂跻韵氯?点:一是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二是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后果;三是前述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此三者一旦确定,刑事诉讼程序便可启动。公安机关依此为据形成移送审查意见书移送审查。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实质内容已被公安机关自身的移送审查意见书所包含,根本没有必要以“证据”的形式重复移送。 总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向移送交通肇事案件的同时移送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弊而无利,建议取消这种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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