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在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软件的案件里,主观证据极为关键。双方关于诈骗计划、目的等内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直接体现行为人对诈骗行为的知晓,是认定主观故意的有力依据。
(2)客观证据方面,软件交易记录、交付的电子痕迹以及证人证言等,可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提供软件这一客观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重要支撑。
(3)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的证据也不可或缺,被害人陈述和诈骗资金流向等能呈现诈骗行为的实际发生,与前两类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提醒:
收集证据时需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同案件证据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主观明知证据时,仔细梳理双方的聊天记录,包括文字、语音等形式,通话录音要保证清晰完整且能体现诈骗计划和目的。
(二)获取提供软件的证据,保存好软件交易的支付记录、发票等,留意软件交付过程中的电子痕迹,如邮件、云盘分享记录等,同时寻找了解情况的证人并记录其证言。
(三)收集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的证据,让被害人详细陈述被骗经过,通过银行等渠道查询诈骗资金的流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软件,符合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1.明知他人诈骗还提供软件,会涉嫌构成诈骗罪共犯。
2.立案需多方面证据。主观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明知对方诈骗,若提及诈骗计划等,可证主观故意。
3.客观上,软件交易记录、交付电子痕迹、证人证言等,能证实提供了软件。
4.还需证明诈骗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资金流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链,可促使立案。
结论:
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软件涉嫌构成诈骗罪共犯,立案需证明主观明知、提供软件、诈骗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软件,主观上有共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对于立案,主观方面,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证明行为人知晓诈骗计划、目的;客观方面,软件交易记录、交付电子痕迹、证人证言可证实提供软件的行为;同时还需被害人陈述、诈骗资金流向等证明诈骗行为存在。这些证据相互配合形成证据链,才能促使公安机关立案。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对证据收集等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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