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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离婚后死了的房子归谁管

王** 江西-宜春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18 06:35:39 362人阅读

女儿离婚后死了的房子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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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离婚后去世,房子归属遵循继承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指定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因已离婚无配偶,房子由子女和父母继承;若子女和父母都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照顾。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应及时查看去世女儿是否留有遗嘱,明确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法定继承人之间可友好协商遗产分配,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通过诉讼解决。
3.对于符合照顾条件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在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2025-10-18 14: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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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女儿离婚后去世,房子归属遵循继承规定。若有遗嘱,按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2)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由于女儿已离婚,配偶不参与继承,房子由子女和父母继承。
(3)若子女和父母都不存在,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提醒:在处理房产继承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2:4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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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儿去世后,若留有遗嘱,应先查看遗嘱内容,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来继承房子。
(二)若没有遗嘱,确定法定继承人。因女儿已离婚,不存在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和父母,由他们继承房子。
(三)若子女和父母都不存在,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通常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子等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025-10-18 11: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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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儿离婚后去世,房子归属按继承规定来。若有遗嘱,房子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

2.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子女和父母,因为离婚无配偶。若子女、父母都不在,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通常均等,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分遗产时会被照顾。

2025-10-18 09: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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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儿离婚后去世,房子归属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离婚后无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子女和父母,若子女、父母都无,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一顺序一般均等分配,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可适当照顾。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有明确的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女儿离婚,配偶不再参与继承。若子女和父母在世,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若子女和父母均不在,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通常均等,但考虑到公平和人道主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如果遇到此类房产继承的复杂情况,或者对继承的具体流程、份额分配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8 07:58: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案例】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第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第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三、有档案记载;第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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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5 14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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