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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立案条件有哪些

董* 山东-聊城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0.18 02:17:29 463人阅读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立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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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要发行债券,需提前了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债券发行的审批流程和条件,按法定程序申请批准,不能心存侥幸擅自发行。
(二)在筹备发行债券阶段,严格把控发行数额,确保不超过规定标准,避免因数额巨大触发立案条件。
(三)做好投资者数量的控制和管理,如果投资者数量接近三十人,要及时审视发行行为的合法性。
(四)在债券发行后,做好资金管理和规划,确保能够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避免出现不能清偿或清退的情况。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10-18 08: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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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指没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就发债券,数额大、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2.立案条件有:发行额超五十万;未达标准但致三十人以上投资者购买;不能及时清偿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符合其一,公安就立案追诉。
3.构成此罪要担刑责,企业发债券得按法定程序获批准,以免法律风险。

2025-10-18 07: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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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符合发行数额五十万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企业发行债券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有明确的判定标准。若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此数额但致使三十人以上投资者购买债券,又或不能及时清偿清退,以及造成恶劣影响,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就会被立案追诉。构成该罪的,要依据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才能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如果企业在债券发行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8 06:0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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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企业债券属违法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会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若出现发行数额达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此数额标准,但使三十人以上投资者购买;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会立案追诉,犯罪主体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为避免法律风险,企业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发行债券前主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法律意识,对相关人员开展法律培训;三是做好风险评估,确保债券发行活动合法合规,保障投资者权益。

2025-10-18 04:3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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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有明确界定,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发行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该罪的立案条件包括: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虽未达此数额标准,但致使三十人以上投资者购买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形,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追诉。
(3)企业一旦构成该罪,需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提醒: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避免因擅自发行引发法律风险。不同企业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03:26:42 回复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对此三种意见,我们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从法律规条看,一般而言,但属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体规定——如新刑法上有关公司犯罪专节中所分别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虽然条文本身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因其行为者,必须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股票、债券后,方能行为(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因而其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条所叙明的罪状并未对本罪主体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体不应当是身份犯。(2)从现实的需要看,现实经济实践中,不仅有真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也有相当部分假公司、企业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对此情节严重者,不能不绳以刑罚。(3)持有资格论者认为,如无资格者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情节严重者,可按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此说欠妥,因为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资格者还是无资格者,其发行假股票、假债券的行为虽然有诈欺公众的一面,但其在主观犯意上,还与诈骗罪有区别,对此本文将在后文专论。此外,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除公私财产外,还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体已不单纯是公私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为此仍按一般诈骗罪处理恐有欠妥贴,而况新刑法已经将其设定为特别犯罪,更无必要且不应当按诈骗罪论处,而宜认定为本罪。这样作既符合立法规定,又方便司法认定,也有利于集中打击违反金融秩序的犯罪。客观要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审批过程中,因主观主义地认为先发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会、而轻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者,因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其行为后果及其情节轻重状况认定为其他犯罪或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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