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构成一般自首,要主动在犯罪事实或自身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自己还没受到讯问、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没被群众扭送时,直接向司法机关等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二)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构成特别自首。
(三)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也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情形分两类:
一般自首:要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是犯罪未被发觉,或发觉但嫌疑人没被讯问、采取措施、群众扭送时,主动向司法机关等投案;如实供述是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被采取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另外,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逃跑中主动投案、准备或正在投案被抓,也视为自动投案。
结论:
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形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部分特殊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解析:
一般自首要求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强调在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则是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另外,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逃跑后在被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等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在法律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了解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
1.可认定自首的情形分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要求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指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以下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
建议司法人员准确把握自首认定标准,严格审查证据。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1)一般自首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自动投案的时间点是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等投案。如实供述则要求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除上述之外,还有几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
提醒:认定自首的情形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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