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预付工程款不一定要取得履约担保,法律未强制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时必须提供履约担保,是否提供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单位应按约提供履约担保,若未提供,建设单位可依约不支付预付款;合同未约定时,建设单位不能以未取得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支付。
3.建设单位要求履约担保是为降低预付款风险,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能增强建设单位信任,推动项目进展。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是否需要履约担保及相关细节。施工单位若有能力,可主动提供担保以促进合作;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预付款支付事宜。
法律分析:
(1)从法律层面来看,支付预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是否要提供履约担保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主要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给予了双方一定的自主协商空间。
(2)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单位需提供履约担保,那么施工单位就有义务按约执行。一旦施工单位未提供,建设单位有权依据合同不支付预付款,这是建设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
(3)当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时,建设单位不能以未取得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支付预付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4)建设单位要求履约担保是一种风险防控手段,而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则有助于提升建设单位的信任度,对项目的顺利推进有积极作用。
提醒: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是否需要提供履约担保以及相关细节,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一)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以保障自身能顺利获得预付款。
(二)合同未约定时,建设单位不能以未取得履约担保为由拒绝支付预付款,应按照合同其他条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施工单位若有条件,主动提供履约担保,可增强建设单位信任,推动项目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需依据法律一般规定执行。
1.支付预付工程款不一定要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法律没强制要求,是否提供由双方在合同里约定。
2.合同约定要提供的,施工单位得按约定做,不然建设单位可拒绝支付预付款。
3.合同没约定的,建设单位不能以没履约担保为由拒付。
4.建设单位要履约担保是为降低风险,施工单位提供能增强信任,利于项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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