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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可以行使几次探视权

何* 湖北-天门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0.16 16:15:47 329人阅读

一年可以行使几次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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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明确一年探视权行使次数,探视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确定探视权次数要综合考量多方面。既要考虑孩子年龄、生活学习安排,不影响其正常成长;又要兼顾父母工作生活,保障相处时间且不干扰正常生活。

3.若一方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其探视,中止事由消失应恢复。双方要从孩子利益出发,友好协商确定合理次数。

2025-10-16 20: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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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未明确规定探视权一年的行使次数,探视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实践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依法中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年可行使探视权的次数没有明确的条文限定。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首先倡导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成功,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探视权次数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一方面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安排,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让父母与子女有适当相处时间,又不干扰双方正常生活。若一方行使探视权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利益出发,友好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次数。如果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2025-10-16 19:4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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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明确规定探视权一年可行使的次数,探视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实践中确定探视权次数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孩子年龄、生活学习安排,确保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成长,又要兼顾父母工作、生活情况,保障亲子相处时间且不过多干扰正常生活。

若一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为保障孩子利益,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合理探视次数。

建议如下:
1.双方在协商时保持理性,充分沟通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需求。
2.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判决。
3.严格遵守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若情况变化可再次协商或向法院申请变更。

2025-10-16 18:0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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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律对探视权的次数未作明确规定,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比如不同家庭的情况差异很大,统一规定次数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家庭的需求。
(2)确定探视权次数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安排是关键,若孩子处于学业紧张期,过多探视可能影响其学习。同时,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也不能忽视,要保证父母与子女有相处时间且不干扰正常生活。
(3)若一方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探视,待中止事由消失再恢复,这是为了切实保障孩子的利益。
(4)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合理探视次数,遵循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这样能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提醒:
双方在协商探视权次数时应充分沟通,以孩子利益为重。若出现纠纷,建议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7: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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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探视权次数时,先由双方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孩子年龄、生活学习安排以及双方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达成一致协议。
(二)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三)当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视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可申请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0-16 17:09:4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一、什么是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二、离婚后行使子女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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