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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是否能代表公司诉讼

杨* 山东-烟台 股权咨询 2025.10.16 14:05:29 442人阅读

控股股东是否能代表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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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权利,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控股股东不能直接代表公司诉讼。
(2)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可间接参与公司诉讼。当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且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3)若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或逾期未提起诉讼,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提醒: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0-16 19: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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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股东不能直接代表公司诉讼,公司诉讼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要遵循公司独立法人主体的原则,不能随意越权。
(二)若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或逾期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0-16 18: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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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打官司。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诉讼权,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诉讼。

2.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可间接参与。公司权益受损却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监事有类似情况,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3.若相关机构或人员拒绝或逾期未起诉,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2025-10-16 16: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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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控股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代表公司诉讼,通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间接参与公司诉讼。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正常的公司诉讼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开展。不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且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符合条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他们拒绝或逾期未提起,股东能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保障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维护公司权益的途径。如果您在公司诉讼相关问题上有疑惑,或者遇到类似的法律情况,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6 14:5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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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公司诉讼,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诉讼一般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但在特定情形下,控股股东可间接参与公司诉讼。

当公司合法权益受侵害,公司却怠于追究侵权人责任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定时长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起诉;若监事有类似情况,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若相关机构或人员拒绝或逾期未起诉,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建议控股股东在遇到公司权益受损情况时,先遵循法定程序,按步骤请求相关机构起诉,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若相关机构不作为,再以自己名义起诉维护公司利益。

2025-10-16 14:51:2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讼。2、提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3、诉权不同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6、提讼的程序要求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提讼。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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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9 16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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