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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立案后没有犯罪事实

陈* 河南-平顶山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0.16 13:12:14 388人阅读

哪些情形立案后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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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立案后发现上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若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状态,司法机关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保障其人身自由。
(三)司法机关应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涵盖了上述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缺乏犯罪构成要件等情形。

2025-10-16 1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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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无犯罪事实的情形如下:
一是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便有后果也无需担责。
二是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像未达诈骗罪数额标准。
三是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犯罪。
四是意外事件,行为人无故意和过失,损害由不可预见原因导致。
出现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应撤案,在押嫌疑人需立即释放。

2025-10-16 17:4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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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立案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法律解析:
立案后若出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便造成后果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二是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例如诈骗罪未达数额标准,就不符合定罪要求。三是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司法机关侦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就无法证实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四是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无故意和过失,损害结果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依据法律规定,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司法机关需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在押要立即释放。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6 15:5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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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缺乏犯罪构成要件、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四种情形。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便有后果也无需担责;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指未达相应罪名定罪标准,如诈骗罪未达数额标准;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即侦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无故意和过失,损害由不可预见原因导致。

针对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应及时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在押,必须立即释放,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合理。

2025-10-16 15: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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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即便造成后果,依据法律规定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
(2)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未达到相应罪名的定罪标准,如诈骗罪未达数额标准,这表明犯罪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3)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就不能认定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反映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4)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无故意和过失,损害结果由不可预见原因引起,此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遇到这些情况,司法机关会撤销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被立即释放。

提醒:若面临立案后可能无犯罪事实的情况,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6 14:34:15 回复

对于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共同过失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3)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1、以行为分工为标准,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再加上组织犯,大多数国家的作法。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无法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2、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和从犯、胁从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作法。能清晰表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却不能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性质内容。我国刑法采取“以作用标准为主,以分工标准为补充”划分方法,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质量、价格及进销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心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该食品销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场行情,知道该食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而该食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食品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有毒有害。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如何评价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也需要在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这种法律禁止性的认识,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法律规定有着具体明确的认识,而是一种观念上的盖然性认识,这种认识以未超过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能获得的认知程度为限度;行为人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安全不清楚,那就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形,并且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导致危害他们生命健康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那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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