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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男方需办啥手续

严* 吉林-白城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16 10:22:36 370人阅读

离婚后房子归男方需办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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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手续依离婚方式而定。
2.协议离婚时,双方签好明确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一起带身份证、离婚证、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填好申请表,审核通过就能完成过户。
3.诉讼离婚的,男方持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房产证等,可单方面到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登记中心按判决书变更产权。办理时可能要交税,按规定来就行。

2025-10-16 16: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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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协议离婚需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诉讼离婚男方可持生效判决书单方面申请过户。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不同离婚方式对应不同过户手续。协议离婚时,双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房产归属,体现了双方对财产分割的自愿约定。之后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要求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审核通过即可完成过户。而诉讼离婚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男方持判决书等材料可单方面申请过户,登记中心会依据判决书办理产权变更。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缴纳,需按规定执行。若在离婚房产过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6 15: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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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男方,不同离婚方式有不同办理手续。协议离婚,双方先签订明确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之后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要携带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按登记中心要求填申请表,审核通过就能完成过户,将房产登记到男方名下。

诉讼离婚,若法院判决房子归男方,男方持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可单方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登记中心会依据判决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让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且办理时可能涉及税费缴纳,要按规定执行。

建议: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确保离婚协议书内容准确无歧义;诉讼离婚的男方,拿到判决书后尽快办理过户,及时了解税费情况并准备好相应款项。

2025-10-16 14:2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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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议离婚时,明确房产归属的离婚协议书是关键,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双方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需带齐所需材料,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遵循流程完成过户,保障男方获得房产合法产权。
(2)诉讼离婚时,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男方持生效判决书等材料可单方面申请过户,登记中心依据判决书办理,这简化了手续,但办理中涉及的税费缴纳需按规定执行,否则可能影响过户进程。

提醒:
办理房产过户要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协议离婚时注意离婚协议书的规范性。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3:0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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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时,要确保离婚协议书明确房产归男方,双方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准备好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等材料,在登记中心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完成过户。
(二)诉讼离婚时,男方凭借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可单方面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登记中心会依据判决书办理产权变更。同时,要按规定缴纳可能涉及的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表明房产过户以登记为准,完成登记才能实现产权变更。

2025-10-16 11:22:28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时,存在以下情况,孩子可能会归男方: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男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从而将孩子判给男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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