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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具备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在无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若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也能担任。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当事人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
1.尊重意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2.遵循原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3.加强沟通:与民政部门、法院保持沟通,保障指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持续监督:指定后对监护人履职情况持续监督,必要时调整更换。
2025-10-16 11:5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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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没有法定监护资格人的情形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也能承担此角色。这为无合适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提供了保障。
(2)当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社区和民政部门有权指定监护人。若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服,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也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为解决监护权争议提供了多途径的解决方式。
(3)社区指定监护人时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确保了指定的监护人能真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提醒:社区指定监护人需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若对指定有异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1:4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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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可选择让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能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025-10-16 10:0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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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没有法定监护资格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社区或民政部门可指定,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
3.社区指定监护人时,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原则进行。
2025-10-16 09:3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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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监护人,在不同情形下有相应指定规则及后续处理途径。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若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也能担任。当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请指定;也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并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要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如果大家在监护权指定方面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10-16 09:0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