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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李* 山东-青岛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0.16 00:28:22 421人阅读

判定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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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要做好成本和工期记录,当与合同对照发现事件造成工程项目成本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时,及时整理相关证据,像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材料二次搬运费增加的费用单据,恶劣天气致关键线路工程停工的记录等。
(二)明确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若按合同约定不属于自身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等情况,要留存好能证明非自身过错的材料。
(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操作,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交详细索赔报告,报告中清晰说明索赔理由和金额等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表明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有索赔权利,施工索赔若满足条件也受此保护。

2025-10-16 06: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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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与合同相比,事件让承包人的项目成本有额外支出,或直接造成工期损失。像发包人导致材料二次搬运费增加,恶劣天气使关键线路工程停工。
2.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或风险。如不可抗力、发包人变更设计等。
3.承包人按合同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与报告。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在规定时间发通知,合理时间内交详细报告说明理由和金额。

2025-10-16 04: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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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施工索赔成立需同时满足造成成本额外支出或工期损失、非承包人责任、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通知与报告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施工索赔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首先,只有当事件导致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额外支出,像因发包人原因增加材料二次搬运费,或者造成直接工期损失,如恶劣天气使关键线路工程停工,才具备索赔的基础。其次,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能是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像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等非承包人过错情形。最后,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交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理由和金额等。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施工索赔才会被认可。如果在施工中遇到索赔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6 03:4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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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成立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事件造成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像发包人原因致材料二次搬运费增加属额外支出,恶劣天气使关键线路工程停工造成工期损失。二是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原因非承包人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如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等非承包人过错情形。三是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时间提交含索赔理由和金额等的详细报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记录,准确记录成本支出和工期情况,以便证明额外支出和工期损失。
2.明确合同中关于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划分,遇到非自身责任情况及时收集证据。
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报告,确保索赔流程合规。

2025-10-16 02: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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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施工索赔成立需满足多方面条件。首先,要与合同对照,事件导致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像因发包人原因使材料二次搬运费增加,或恶劣天气让关键线路工程停工这类情况。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能是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比如不可抗力、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等非承包人过错情形。
(3)承包人需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内发出意向通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交详细报告说明索赔理由和金额。

提醒:施工索赔程序严谨,承包人应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准确提交相关文件,不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有差异,建议咨询以准确应对。

2025-10-16 01:29:3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业主如何应对施工索赔与反索赔问题解答如下,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复杂性,针对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1、洞察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起因,适时监控,防患未然。要求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内容必须严密,向施工方提供的地勘、水文地下管线等资料应当准确;尽量避免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确定的依据要明确,要考虑可能出现后续法律、政策、规范的变更引起的干扰事件;对施工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在进行合同变更时要评估引起索赔的可能性大小和索赔数额的幅度,不能因为对后果预测失误轻易作出让步而引起重大的索赔。2、对每个项目(每个标段)的合同要随时清理,经常查看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都要进行监控,一旦出现偏差要重点关注。如果出现业主方原因可能引起索赔时,如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停工、窝工等,业主方也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防止在索赔数额计算时处于被动地位。3、对往来信函、会谈记要、会议记录要进行归档管理,特别是对待施工方的报告要非常慎重,该回的要及时回,不该答应的决不能答应,重要的通话应当作好记录,并且及时将电话记录交与对方签字确认。4、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派的工程师批准索赔的权限的授予应当合理,既要避免程序复杂降低效率,更要考虑工程师个人工作偏差对业主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可以直接批准索赔,或者认定索赔不成立,这就意味着工程师的认定对业主方产生约束力,而业主方可以明确授予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有多大的权限,如,工程师可以对哪些类的索赔、金额在多大范围内的索赔才具有处置权等。5、主动收集证据。特别是要收集那些对抗施工方索赔成立的证据。证据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6、对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畴;因天气、自然原因、国家政策法令、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施工方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因施工方原因造成了扩大的损失。7、注意索赔严格的时效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一共有四个二十八天的期限,特别重要的是(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要防止因未及时驳回而产生的推定成立的法律后果。8、如果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后,要认真研究施工方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施工单位的索赔证据,并查阅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监理工程师再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尤其是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都负有一定责任的事件影响,更应划出各方应承担合同责任的比例。最后再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核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额和工期顺延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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