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紧急避险是为避免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公交车行驶前方突然出现骑车被绊倒的人,司机在无更好办法避免碰撞时急刹,虽使车内乘客受一定影响,但属损害较小权益避免更大损害,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若司机本有足够时间和空间采取更合理措施避免碰撞却直接急刹,或行人被绊倒位置对公交车行驶无实质紧迫危险,司机急刹造成不必要损害,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
解决措施与建议:公交公司应对司机开展紧急避险相关培训,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流程,指导司机遇到危险时做出正确判断和操作。
法律分析:
(1)公交车急刹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要依据具体情形判定。紧急避险的核心是为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2)当出现如女子骑车被绊倒突然出现在公交车前方这种突发危险,且司机没有更好的应对办法,只能通过急刹避免撞到人,此时急刹造成车内乘客一定影响等较小损害,满足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3)若司机有足够时间和空间采取更合理措施避免碰撞,却直接急刹,或者危险对公交车行驶无实质紧迫威胁,司机急刹造成不必要损害,就可能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
提醒:公交车急刹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情况复杂,不同情形法律认定不同,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遇到公交车急刹情况,乘客首先要判断急刹原因。若看到有行人等突发情况导致司机急刹,可先保持冷静,留意自身及周边乘客是否受伤。
(二)若怀疑公交车司机急刹不构成紧急避险,比如明显有其他合理措施可避免急刹,可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记录现场情况,如拍照、录像等,保留证据。
(三)若因急刹受伤,应及时就医并要求开具诊断证明等资料,以便后续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判断公交车急刹是否属紧急避险,要结合实际情况。紧急避险是为保自身或他人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
2.若有女子骑车绊倒突现公交车前,司机无更好办法,急刹致车内乘客受小损,符合要件,算紧急避险。
3.若司机本可采取更合理措施却急刹,或女子绊倒对行驶无紧迫危险,急刹造成不必要损害,可能不算紧急避险。
结论:
公交车急刹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当女子骑车被绊倒突然出现在公交车行驶前方,公交车司机在无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急刹,虽使车内乘客受一定影响,但避免了撞到女子,属于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权益,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可认定为紧急避险。然而,若公交车司机本有足够时间、空间采取更合理措施避免碰撞却直接急刹,或女子被绊倒位置对公交车行驶无实质紧迫危险,司机急刹造成不必要损害,就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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