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需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原则。损失范围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已发生的费用,如已完成工程费用、已采购材料设备费用;间接损失为可得利益损失,像合同履行后的利润,但需证据证明其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要有证据支撑损失认定,施工方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证明损失金额。
2.要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双方都有过错时,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3.受损失方有减损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施工方应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明确损失范围,在合同履行中尽到减损义务。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认定方式和过错分担比例,以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1)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原则。损失范围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已完成工程费用、已采购材料设备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的利润,但需证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2)损失认定需证据支撑,施工方要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确定损失金额。
(3)要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若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4)受损失方有减损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提醒:施工方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在合同履行中注意避免自身过错,发生损失时积极采取减损措施。不同案情认定和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损失范围,既包含已发生的直接损失,如已完成工程费用、已采购材料设备费用,也涵盖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需有证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二)收集证据,施工方要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以证明损失金额。
(三)考量双方过错,若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四)履行减损义务,受损失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1.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原则。
2.明确损失范围,直接损失是已发生的费用,如完成工程和采购材料设备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像履行合同后的利润,但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定且可预见。
3.认定损失需证据,施工方要提供采购合同等证明金额。
4.考量双方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5.受损失方有减损义务,未合理减损的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结论:
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需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原则,明确损失范围,有证据支撑,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受损失方有减损义务。
法律解析:
在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中,遵循填平损失和合理预见原则是基础。损失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已实际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但间接损失需证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认定损失必须有证据支撑,施工方要提供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来证明损失金额。双方过错程度也会影响损失分担,若双方都有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另外,受损失方有减损义务,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损失自行承担。如果在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认定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施工合同终止赔偿损失怎么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业解答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施工合同终止怎么认定赔偿损失”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
律师解析 施工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一、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律师解析 施工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合同没有约定应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一、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发包人存在一定过错,承包人擅自停工拒不复工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因其未履行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终止合同。 3.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因发包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相应解除合同。 4.承包商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非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人的合同签订意愿,而且很可能导致发包人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落空。因此,当分包或违法分包被认定无效时,发包人也可以通过解除权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建设工程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