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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不成后怎么办

曾** 天津-塘沽区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0.14 01:02:01 460人阅读

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不成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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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多样,和解与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将纠纷提交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按仲裁规则审理并裁决,且一裁终局,意味着裁决作出即生效,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2)若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历经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诉讼程序规定,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提醒:
选择仲裁需确保仲裁协议有效,选择诉讼要及时提供证据。不同案情适用法律和解决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0-14 07: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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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处理: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至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会按仲裁规则审理并作出裁决,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就生效,当事人需履行裁决结果。

(二)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的处理: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法院要求完成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要遵循诉讼程序规定,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10-14 05: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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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和解、调解无果时,有两种解决途径。若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可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委,仲裁庭按规则审理并裁决,且一裁终局。

2.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当事人要遵循诉讼规定并提供证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上诉启动二审。

2025-10-14 03:4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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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不成,有仲裁协议且有效时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则可向法院诉讼,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民事纠纷和解、调解无法解决时,存在两种处理途径。若事先或事后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把纠纷提交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按仲裁规则审理并裁决,一裁终局,高效解决纠纷。若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当事人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要遵循诉讼程序规定并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若对一审判决不满,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在民事纠纷处理上有疑问,不知如何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4 03:0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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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和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有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途径。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将纠纷提交约定仲裁委,仲裁庭按规则审理并裁决,且实行一裁终局。若没有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则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按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要遵循程序规定并提供证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启动二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在签订合同时,仔细考虑是否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确保仲裁协议有效。
2.准备诉讼时,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3.了解诉讼程序和期限,避免因错过上诉期限等而丧失权利。

2025-10-14 02:35: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无从约束。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人民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9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98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8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可以制作调解书。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也可以制作调解书”。若当事人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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